中新社北京9月26日电 (记者 冉文娟)七秩芳华,中新社向海外侨胞发出了一封封及时、温暖的“家书”;岁月更替,中新社以侨为桥,搭建中国与世界沟通的桥梁。
9月23日,中共中央总书记、国家主席、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新闻社建社70周年。连日来,贺信在海外华侨华人中引发热烈反响。
习近平在贺信中肯定中新社建社70年来“坚持为侨服务”。对此,旅居匈牙利30多年的中东欧中医药学会会长陈震深有感触,他称中新社是陪伴自己海外生活的“老朋友”。
“早年间信息相对匮乏,在海外获取祖(籍)国的准确消息不易。中新社的新闻报道让我们及时了解中国最新动态,打开了一扇窗。”陈震说,这些年中新社的新闻产品越来越丰富,但“为侨服务”的初心不改,始终关注着华侨华人的生存境遇,为侨胞权益发声,建设“精神家园”。
“尤其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,中新社多次报道侨胞抗击疫情、同舟共济的故事,为华侨华人在住在国抗疫注入正能量,带来信心和力量。”陈震说。
“多年来中新社是我在美国关注最多的媒体之一,每每看到中新社报道,都会有一种特别的亲切感。”美国犹他州韦伯州立大学终身教授乐桃文说,不论是向纸媒提供文图稿件,还是拓展网络报道,再到近些年的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,中新社的新闻产品都令人印象深刻。
乐桃文说:“几十年来,中新社一直关注着侨胞,心贴着侨胞,团结、服务侨胞,深受大家喜爱与推崇。”
习近平肯定中新社为“讲好中国故事、传播好中国声音”发挥了积极作用,并希望中新社为“推动中外文明交流、民心相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”。
“中新社的报道展现了伦敦唐人街的繁荣发展,提升了在英华侨华人形象,促进了中英两国友好交流。”英国伦敦华埠商会主席邓柱廷说,中新社以多种方式关注和报道一年一度的伦敦华埠新春庆典,提升了活动影响力,也加深了英国民众对中华文化的了解和喜爱。
他表示,伦敦华埠商会未来将继续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,传播中华文化,推动中英两国人文交流,“诚挚希望能和中新社一起努力,为两国友好注入更多正能量”。
“中新社的报道平实、接地气,在海外读到尤其亲切。”韩中文化友好协会会长曲欢说,期待中新社未来挖掘更多韩中两国友好交流的故事,增进彼此了解,推动两国民众情感共鸣,心灵相通。
在当前百年变局的新形势下,海外华侨华人作为跨文化人群,其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凸显。澳大利亚澳华文联主席、悉尼华星艺术团团长余俊武致力于推动中华文化的本土化传播,艺术团创作的许多文艺作品在中新社旗下的“侨宝”客户端平台展示,得到了广泛的传播。
他说,“中新社搭建的平台,助力我们更好地传播中华文化,也鼓励我们探索创新,深挖中华文化经典中与时俱进的创新价值,推出更多优秀作品服务当地。”(完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